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热点问题简析

近期不少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时,收到系统提示的自然人代开发票提醒,主要提醒内容是“收到某某自然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了企业作为付款人(或接受劳务服务方)的发票,是否代扣代缴上述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可见企业日常与自然人发生交易时,应关注是否作为扣缴义务人且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进而降低涉税风险和交易成本。现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政策内容进行简析,供大家参考。

01  扣缴义务人基本概况

扣缴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一方重要的当事人,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由纳税人以外的第三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方法,称为源泉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成为扣缴义务人后应当预扣或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02  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

企业日常在与自然人交易过程中并不是支付给自然人所有的款项都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是对税法规定的个人应税所得范围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目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范围包括8类项目所得,即: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因此企业支付自然人前述8类所得时就要成为了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而对于自然人的经营所得,如从事货物运输活动,应由其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03  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影响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外,税务机关还可以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如企业在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款项时,如果未履行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可能面临纳税人应交个人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到三倍以下的罚款,进而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和成本,并给企业的纳税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04  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救助措施

扣缴义务人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但在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时遭到纳税人拒绝,这时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避免税务行政处罚风险。

05  总结

1、企业在日常交易中如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是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应当及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2、企业在日常交易之前,就要对交易活动进行判断是否负有扣缴义务,以便在交易合同中给予明确,如与自然人的股权并购和劳务报酬等交易中,避免后续的涉税风险和交易成本增加。

3、企业在履行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义务时,出现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或因计税信息不全等原因无法完整履行扣缴义务,应及时把具体情况报告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06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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