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服务的纳税事项分析

租赁服务在企业中常有发生,对出租方而言,不同税种租金收入确认时点常有疑惑:“什么时候该确认收入?应税收入是多少?”

依据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我们针对租赁服务涉及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案例分享分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及应用相关政策。

01 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概括为:

三、举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厂房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金10万元/年,租赁期限为1年(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租金10万元。乙公司最终于2023年10月1日支付了租金。

则对于甲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理解:

1、甲公司暂未开票;

2、合同约定了付款日(2023年6月30日),但该日应税行为尚未发生(租赁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3、2023年7月1日应税行为已发生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因此,甲公司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7月1日。

在上述案例中,如甲乙公司间未签定合同,则甲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应税行为发生且甲公司收取款项的当天,即2023年10月1日。

如甲乙公司间未签定合同,且乙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支付租金,则甲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即2024年6月30日。

02 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确认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举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厂房租赁给乙公司使用,期限3年(2023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每年租金10万元。

1、如甲公司2023年6月30日提前一次性收取租金30万元。

 甲公司租赁期3年且提前一次性收取合同约定的三年租金30万元, 故甲公司2023年收到的30万元租金,可选择,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可选择全额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

2、如合同约定租金按年支付。甲公司于2023年7月1日收到首年租金10万元。

甲公司租赁期3年,满足租赁期限跨年度条件,但租金按年支付,不满足 “提前一次性支付”条件。因此,甲公司不能选择,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各年收入。而应在2023年度确认租金收入10万元。

03 总结

综上,是否签订租赁合同,如何支付租金,何时开具发票等都会对出租方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应在充分理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合同条款,准确应用相关税收政策,避免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